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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编辑:团委   时间:2015/06/25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是以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鼓励学生创业实践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为规范创业园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是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指导和管理的创业场地。创业园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以“创业课程教学、创业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实训和创业综合服务”等一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政策、场地和资金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   创业园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所有审批入驻的团队运营后,必须对学校进行回馈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园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相关要求与部署,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等,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同学组建创业团队、征集创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创业园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创业园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掌握国家、省、市以及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同学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同学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扶持;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创业工作,主动开创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孵化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或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项目负责人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能吃苦耐劳;

2.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5.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6.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遵守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

8.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遴选程序与运行模式

第六条 申报入驻创业园及评审的程序为:

1.根据创业园管理部门的项目申报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或创业团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系院审批同意,报送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

2. 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评选入围的项目由学院统一公示;

3.公示结束后,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对无异议的入围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培训,签订孵化协议,入驻创业园。

第七条   项目在创业园孵化时间一般为两年,创业园为孵化一年的入驻项目提供中期考评服务,满两年的提供终评服务。孵化期间,孵化项目及其法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创业园报告财务经营状况。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创业园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创业园。

第八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创业园孵化5个月以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核准后统一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

第十条   创业园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创业园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供水、供电、网络、消防设备及其它设施的全方位管理;

2.负责入驻项目办公室的使用、分配、调换、清退等事宜;

3.负责创业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工作人员凭证出入,对外来办事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等;

4.负责维修和更换创业园内各类设施。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1.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更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创业园整体观瞻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2.办公场地内严禁做饭、住宿,不允许出现违法乱纪活动;

3.创业园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

5.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若违规使用,将停止供电。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

6.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进或存放在办公场地内,如有违反没收危险品;

7.自觉接受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员的管理,做好办公区域内保洁工作,办公场地公共部位严禁吸烟;

8.创业园正常工作时间为8:30-17: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人员备案;

9.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10.严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违反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指导大学生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均可享受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及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指导扶持。

第十五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批准入驻的尚未创办实体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创业园提供模拟创业的公共场地,原则上享受免房租的扶持。

第七章  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业园服务功能:

1.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①提供创业场地和初创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②搭建创业创业园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③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有关证照;

④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⑤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

⑥提供创业辅导。

2.开展创业知识培训和企业专业化管理培训,进行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3.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

4.提供大学生模拟创业的公共场地。

第八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七条  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程序。

1.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张;公司章程;企业或创业团队三年的创业计划书。

2.受理:在读学生由各系院对申请创业人员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已毕业的学生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对申请创业人员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审查: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打分,并出具专家意见。

4.专家意见: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5.签署协议:创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人员签署入驻协议。

6.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人员正式进入创业创业园。

第九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入驻创业创业园的企业进行严格考核,以“创业计划书”作为考核参照。凡是项目已经成熟经考核合格的,可离开创业园独立经营;孵化项目因故不能再继续运行的,将视为不合格给予淘汰。以大学生创业团队进入创业创业园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实体企业进入创业创业园的一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衡阳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共青团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一四年六月